雖是法學著作,但內容及用詞以我有限的知識仍可消化。其中若有艱難處,不在對法學的缺少認識,而是對於書中各種論點的理解與辯證。由此,閱者可獲得許多對法律本身以及它與道德、社會等種種關係重要的知識與思辨。
在此簡述此虛擬案例的內容:
五名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,包括威特莫爾,進入一石灰岩洞探險。行前通知家屬應返家的時間,並在協會留下洞穴位置。然而,不幸發生山崩,五人被困,搜救的難度甚高,期間甚至意外奪走十名營救人員的生命。協會資金用完後,公眾援助與法定撥款亦投入。
由於探險者食物僅勉強夠吃,洞裡也沒有物資賴以維生,探險者面臨餓死的危險。在被困的第二十天,營救人員才獲知探險者攜有無線通訊設備,並取得聯絡。探險者詢問尚有多久才能獲救,答覆為運氣好也要十天。探險者描述自身情況後,詢問若無食物是否有機會捱過十天,搜救醫生答覆機率微乎其微。無線電遂歸於沈寂。
八小時後,無線電響起,威特莫爾代表五人詢問,如果吃掉其中一名成員的血肉,能否再活十天。醫生不情願的答曰可行。威特莫爾又問,通過抽籤決定誰應該被吃掉是否可行,醫生不願回答。威特莫爾問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員可給予意見、或有牧師或神父願意回答,無人願意。無線電再度斷絕。
第三十二天,探險者獲救,但威特莫爾已於第二十三天被殺掉食用。四名被告作證表明,本為威特莫爾提議吃掉一名成員以及抽籤,其餘四人本不同意,但經無線電對話後,他們接受提議,並反覆討論如何確定抽籤公平。
然而在抽籤前,威特莫爾宣佈撤回約定,他認為應再等一星期。其他四人反對,堅持抽籤。輪到威特莫爾時,一人替他擲骰,而他表示無異議。結果,擲骰不利於威特莫爾,他便被眾人殺掉分食。
四位生還者被控謀殺,若罪行成立,將面對唯一死刑。
顯而易見地,這悲慘案例會造成情理法上種種的不同思維與困難。我問了幾個人,每個人回答都不同,差異很大。在這想問大家幾個問題,誠懇的期待回答,匿名無妨。我自己的答案,為了避免誘導,將在一段時間後才補充寫出。
- 你認為法院應如何判決?理由是?
- 如果你是探險者之一,你打算怎麼做?
- 你希望自己獲得在問題一回答的相同判決嗎?
想起「海鷗肉」的問答遊戲....
回覆刪除我的答案如下:
1 以觀眾立場,無罪。理由很濫情:都搞成這樣了還判死刑,那個人就白白犧牲了。
但若我是法官,會判有罪。因為該犧牲者並非全然志願,而且怎樣情況才算逼不得已,實有判定上的困難。
2 等死。不過不知道實際面臨那種情況會怎樣就是。
3 謀殺罪是唯一死刑?不太對吧。Anyway, 選了等死應該就不用回答這一題了吧。